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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07

各环境监理单位:
  环境监理作为市场化运行的环保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合理的取费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现行的取费依据为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与陕西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8〕14号)中提出的“环境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参照工程监理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后单独计取”。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由于计费基数不明确及对工作标准认识的局限等,导致环境监理服务费核算的较大差别。为此,通过总结制定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及不同类别试点项目探索和研究,现对行业取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环境监理行业取费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合理的市场化原则,参照现行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
  二、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地方标准确定,成本核算主要是为了确保完成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所形成的费用,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环境监理人员费用:驻地监理机构人员、辅助人员工资、加班费、工地津贴、各种补贴、伙食费、差旅费、交通通讯费、各类保险等。
  (二)环境监理办公费用
  1.驻地机构基本费用:即办公、住宿场地费,工作、生活设施购置费及使用、维护服务等费用,包括各种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材料的费用;交通费包括自备车辆使用费、车辆折旧费、修理费、燃油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城建费、年检费、驾驶人员费用等;
  2.施工阶段监测、试验、测量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相关资料、成果购买费及外部技术服务费(不含委托方可提供部分);
  3.监理宣传、文件编制及审定费用:与委托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宣传、培训等;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报告及阶段报告、技术专题报告等基础工作、编制、审查审定费;
  4.机构管理费、税金:监理机构的合理利润、管理费、税金(费)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三)环境监理延伸服务
  环境监理可在委托方要求时,提供与其水平相当并符合行业规定的延伸服务,包括项目缺陷期、试生产期的环境保护政策、技术咨询,费用由双方另行议定。
  三、各环境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应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确定合理的环境监理费用。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应加强对环境监理现场工作的检查力度,推动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促进环境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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